现行基准: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缴纳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劳动关系认定 | 社会保险费争议 | 最低工资 | 非全日制用工
核心法条
- 《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行有效]
-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现行有效]
-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现行有效]
- 《社会保险法》第63条:欠缴社会保险的处理规则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项: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01-01 | 《劳动法》确立强制参保原则 |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11-07-01 | 《社会保险法》施行,统一五险制度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18-07-20 | 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 |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
| 2019-11-01 | 社保费全面由税务部门征收 | 国税总局公告 |
| 2025-01-01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修正 | 人社部令第51号 |
一、社会保险的五项内容
1.1 五险构成
| 险种 | 用人单位缴费 | 个人缴费 | 待遇内容 |
|---|---|---|---|
| 基本养老保险 | 单位缴纳(约16%) | 个人缴纳(约8%) | 退休金 |
| 基本医疗保险 | 单位缴纳(约6-10%) | 个人缴纳(2%) | 医疗费用报销 |
| 失业保险 | 单位缴纳(约0.5-1%) | 个人缴纳(约0.5%) | 失业金 |
| 工伤保险 | 单位缴纳 | 不缴费 | 工伤待遇 |
| 生育保险 | 单位缴纳 | 不缴费 | 产假工资、医疗费 |
1.2 缴费基数
- 缴费基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下限:当地社保缴费基数的60%
- 上限:当地社保缴费基数的300%
- 实际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算,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算
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1 登记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2 按时足额缴纳
- 用人单位须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
2.3 跨地区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8条)。
三、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3.1 劳动者的解除权与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项和第46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2 行政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
- 查询账户: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以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 划拨申请:经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可申请划拨
- 滞纳金:逾期不缴的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罚款:逾期仍不缴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社会保险费争议的解决
4.1 争议性质
| 争议类型 | 性质 | 处理途径 |
|---|---|---|
|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行政管理争议 | 向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举报 |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 行政管理争议 | 向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举报 |
| 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社保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诉讼 |
|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造成的损失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诉讼 |
4.2 损失赔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费损失:本应由医保报销的部分
- 生育待遇损失:未缴生育保险导致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 工伤待遇损失:未缴工伤保险导致无法从基金获得待遇
- 养老金损失:未缴养老保险导致无法退休享受待遇
五、社会保险费争议的税务征管
2018年国地税机构改革后,社会保险费全面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拥有更强的查询、冻结、划拨手段,欠缴社保费的 enforcement 力度大幅增强。
六、用人单位合规要点
- 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避免超时
- 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按最低标准统一申报
- 个人部分须代扣代缴,不得要求劳动者自行办理
- 跨地区派遣须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
- 试用期也须缴纳社保,不得以"试用期"为由免除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社会保险法》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
- 《劳动法》第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