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到期日前发生特定情形时,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追索权利。它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障票据流通性和安全性的重要制度。
追索权的性质
票据追索权具有以下性质:
- 二次请求权:持票人首先应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 选择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连带责任: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9-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 |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 2020-05-28 | 《民法典》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废止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原合同法废止 | 【现行有效】 |
| 2023-12-05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 | 法释[2023]5号 【现行有效】 |
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实质条件
-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但付款人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 到期日前特定情形:
- 汇票被拒绝承兑
-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 形式条件
- 提供拒绝证明:持票人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 通知义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追索对象
持票人可以向以下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 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原始债务人
- 背书人: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的债务人
- 承兑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付款人
-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保证的第三人
追索金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以下金额和费用:
-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 利息: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 费用: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时效
票据追索权受时效限制,具体期限如下:
- 首次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 再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追索权的丧失
持票人可能因以下原因丧失追索权:
- 逾期提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 逾期追索: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追索权
- 未提供证明: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
实务要点
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常见抗辩事由包括:
- 基础交易关系瑕疵:背书人以持票人与其前手没有真实交易关系为由抗辩
- 贴现方式取得:持票人通过非法贴现方式取得票据
- 逾期追索:在法定期限内未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线上追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至第七十二条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零一条
关联概念
参考文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通过,2004年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新则《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常见抗辩事由及应对之策》
更新记录
- 2026年4月5日:首次创建
- 2026年4月5日:根据《票据法》和实务资料完善内容
作者
陈石律师,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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