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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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简易程序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小额诉讼程序 | 调解与先行调解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157-163 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审理程序与审限——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162 条:简易程序审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256-270 条: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21-12-24 民诉法修改,完善简易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2024-01-01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157-169 条(2023年修订版) [现行有效]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法定适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约定适用

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定排除事项除外(《民诉法解释》第 264 条)

排除适用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人数众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二、审判组织与审理方式

审判组织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组成合议庭

简便审理

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审理,可以当庭宣判

三、程序转换

转换方向 条件
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 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 → 简易程序 不符合小额条件但符合简易条件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引用资料: 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