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备案制度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网信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实务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算法合规 | 算法推荐合规要求 | 生成式AI合规 | 数据处理者合规义务 | 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核心法条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网信办等四部门 2022年1月发布,2022年3月1日施行)第24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手续。(现行有效)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网信办等三部门 2022年11月发布,2023年1月10日施行)第17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现行有效)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信办等七部门 2023年7月发布,2023年8月15日施行)第17条: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手续。(现行有效)
- 《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47条:网络运营者的信息安全义务与安全评估义务。(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2022-01-01 |
无专门算法监管制度 |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首次提出算法推荐的安全评估与备案义务 |
网信办等四部门令第X号 |
| 2022-11-01 |
— |
《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将备案范围扩展至深度合成技术 |
网信办等三部门令第X号 |
| 2023-08-15 |
— |
《生成式AI暂行办法》将大模型纳入备案体系 |
网信办等七部门 |
| 2023-至今 |
— |
国家网信办已分批次公布算法备案清单(截至2025年初已公布10+批) |
网信办公示网站 |
一、算法备案制度的基本框架
1.1 三个并行的备案体系
| 备案类型 |
适用对象 |
依据文件 |
备案条件 |
| 算法推荐备案 |
具有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者 |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24条 |
上线服务前30日内或变更后备案 |
| 深度合成备案 |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 |
《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7条 |
提供服务前完成备案 |
| 生成式AI备案 |
具有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AI服务者 |
《生成式AI暂行办法》第17条 |
上线服务前完成安全评估和备案 |
1.2 备案的范围界定
纳入备案的算法类型:
- 信息推送类(推荐、排序、过滤等)
- 内容生成类(文本、图像、音视频、代码生成等)
- 深度合成类(人脸替换、声音克隆、文本改写等)
- 社会动员类(涉及公共议题引导、用户行为操控等)
豁免情形:
- 企业内部非面向公众的算法工具
- 技术能力明显不足以影响用户选择或公共秩序的
- 科学研究用途且不对公众公开的
二、备案程序与内容要求
2.1 备案流程
服务提供者自检 → 确定备案类别 → 准备备案材料
→ 提交网信部门 → 网信部门审查 → 反馈/公示 → 获得备案编号
2.2 备案材料清单
| 材料类型 |
内容要求 |
|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
| 算法信息 |
算法名称、类型、功能、用途、运行原理简述 |
| 安全评估报告 |
算法安全风险自评估(数据安全性、内容安全性、偏见风险等) |
| 技术文档 |
算法训练数据来源说明、模型架构概述、输出控制机制 |
| 管理制度 |
算法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协议、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
| 承诺函 |
承诺算法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
2.3 变更与终止
- 重大变更:算法功能、用途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备案
- 终止服务:算法停止运营的,需办理注销备案
三、合规义务与风险评估
3.1 备案后的持续义务
| 义务类型 |
具体内容 |
| 安全评估 |
定期(通常每年至少一次)开展算法安全自评估 |
| 信息报送 |
重大安全事件及时报告网信部门 |
| 用户告知 |
向用户提供算法推荐/生成结果的标识 |
| 用户选择权 |
提供关闭算法推荐的选项 |
| 记录保存 |
算法运行日志、用户反馈记录保存不少于6个月 |
| 配合监管 |
接受网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
3.2 典型风险场景
| 风险类型 |
示例 |
法律后果 |
| 未备案即上线 |
未经备案即提供信息推送服务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 备案信息不实 |
提交虚假训练数据来源 |
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服务 |
| 内容安全事件 |
算法生成违法信息且未及时过滤 |
罚款+责令停止服务 |
| 未履行安全评估义务 |
未定期开展自评估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四、算法备案与深度合成/生成式AI的衔接
算法推荐备案(《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 交叉适用
深度合成备案(《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 部分适用
生成式AI备案(《生成式AI暂行办法》)
- 同一算法可能同时符合多种备案条件
- 实践中应向网信部门咨询确定具体备案类别
- 备案不是"一劳永逸",算法迭代更新后需重新评估
五、实务要点与合规建议
5.1 对AI企业的合规建议
- 尽早上线备案:新算法产品上线前30日内完成备案
- 建立内部合规团队:专人负责算法备案与监管对接
- 保留技术文档:算法训练数据来源、模型架构、测试记录应系统留存
- 用户标识义务:生成内容须标注"AI生成"等标识
- 安全评估常态化:建立定期自评估机制
5.2 对监管趋势的预判
- 备案范围预计将进一步扩大(从舆论/社会动员类扩展至更多应用)
- 与欧盟AI Act、美国NIST AI RMF等国际框架接轨
- 算法备案可能从"安全评估+备案"升级为"分级分类管理"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资源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24条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7条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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