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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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正当防卫 | 犯罪未遂 | 单位犯罪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核心法条

  • 《刑法》第21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现行有效]
  • 《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行有效]
  • 《刑法》第21条第3款: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79年 刑法首次规定紧急避险制度 1979年《刑法》第18条
1997年 修订现行条文,增设职务特定责任排除条款 1997年《刑法》第21条
现行 条文未变,通过指导案例和指导意见不断丰富适用 历次修正案

一、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 起因条件: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 危险来源广泛:自然灾害、动物袭击、人为危险均可
  • 必须正在发生:对尚未发生、已经结束、假想或推测的危险不适用
  • 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不限于人为

2. 目的条件:保护合法权益

保护对象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3. 手段条件:不得已而为之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不得已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

4. 限度条件: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

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之一:
- 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
- 正当防卫:允许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较大损害

5. 排除条件:职务/业务特定责任人

消防员、警察、飞机驾驶员等对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为避免本人危险而实施紧急避险

二、避险过当的认定与处罚

认定标准

超过必要限度:避险行为超过使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所必需的强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避免的损害。

处罚原则

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定减免)。

注意:避险过当虽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前提是正当的,主观动机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其社会危害性远小于单纯的犯罪行为。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比较

比较项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侵害来源 人的不法侵害 任何危险来源
损害对象 不法侵害人 无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限度要求 防卫限度相对宽松 避险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
特殊限制 职务/业务特定责任人排除
法律适用 刑法第20条 刑法第21条

四、特殊场景:公共交通中的紧急避险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
- 为避免倾覆或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采取紧急制动或躲避措施
- 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人身损害的,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 但前提:必须首先采取制动措施让车辆停止在安全地带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刑法释解与适用 第2版 上册2024 — 第21条逐句释义
  • 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指导意见相关适用
  • 刑法总则量刑情节总论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