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正当防卫 | 犯罪未遂 | 单位犯罪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核心法条
- 《刑法》第21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现行有效]
- 《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行有效]
- 《刑法》第21条第3款: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79年 | 刑法首次规定紧急避险制度 | 1979年《刑法》第18条 |
| 1997年 | 修订现行条文,增设职务特定责任排除条款 | 1997年《刑法》第21条 |
| 现行 | 条文未变,通过指导案例和指导意见不断丰富适用 | 历次修正案 |
一、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 起因条件: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 危险来源广泛:自然灾害、动物袭击、人为危险均可
- 必须正在发生:对尚未发生、已经结束、假想或推测的危险不适用
- 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不限于人为
2. 目的条件:保护合法权益
保护对象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3. 手段条件:不得已而为之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不得已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
4. 限度条件: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
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之一:
- 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
- 正当防卫:允许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较大损害
5. 排除条件:职务/业务特定责任人
消防员、警察、飞机驾驶员等对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为避免本人危险而实施紧急避险。
二、避险过当的认定与处罚
认定标准
超过必要限度:避险行为超过使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所必需的强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避免的损害。
处罚原则
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定减免)。
注意:避险过当虽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前提是正当的,主观动机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其社会危害性远小于单纯的犯罪行为。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比较
| 比较项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
| 侵害来源 | 人的不法侵害 | 任何危险来源 |
| 损害对象 | 不法侵害人 | 无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
| 限度要求 | 防卫限度相对宽松 | 避险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 |
| 特殊限制 | 无 | 职务/业务特定责任人排除 |
| 法律适用 | 刑法第20条 | 刑法第21条 |
四、特殊场景:公共交通中的紧急避险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
- 为避免倾覆或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采取紧急制动或躲避措施
- 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人身损害的,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 但前提:必须首先采取制动措施让车辆停止在安全地带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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