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 《变更追加规定》
终本案件管理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恢复执行 | 强制执行 | 执行信息公开 | 执行转破产
核心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 号):规范终本案件的条件、程序、后续管理等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加强对终本案件的监督管理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终本案件的立案与结案管理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本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规范终本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方式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2015-03 |
最高法首次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念 |
最高法规范性文件 |
| 2016-12 |
《严格规范终本案件规定》施行,系统规范 |
法〔2016〕373 号 |
| 2019 |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制度 |
内部管理规定 |
| 2024 |
最高法部署终本案件"清淤"专项行动 |
最高法部署 |
一、终本案件管理的概念与目标
(一)定义
终本案件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在结案后持续进行的财产复查、线索核查、恢复执行、信用修复等后续管理活动的总称。
(二)管理目标
| 目标 |
说明 |
| 控增量 |
严把终本案件入口关,防止终本制度滥用 |
| 去存量 |
通过多种渠道清理历史积案 |
| 保权利 |
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不因终本而落空 |
| 促履行 |
通过持续监控和管理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
二、终本案件的入口管理
(一)终本的法定条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条件 |
具体要求 |
| 送达完备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 |
| 限制消费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
| 失信名单 |
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名单 |
| 调查穷尽 |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
| 期限届满 |
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
| 告知申请人 |
已将财产线索情况、终本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
(二)严格把控措施
| 措施 |
内容 |
| 合议审查 |
终本前应经合议庭评议 |
| 约谈申请人 |
将案件情况、拟终本后果约谈告知申请人 |
| 层级审批 |
终本案件需经庭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 |
| 信息核查 |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核查 |
三、终本案件的后续管理
(一)定期财产复查
| 要素 |
内容 |
| 复查频率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
| 复查内容 |
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 |
| 结果告知 |
查询结果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
| 超五年 |
超过五年后,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核查 |
(二)终本案件单独管理
| 措施 |
说明 |
| 专门台账 |
建立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台账 |
| 信息化管理 |
通过终本案件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跟踪 |
| 绩效考核 |
终本案件合格率、恢复执行率纳入执行工作考核 |
(三)终本案件的恢复执行
| 方式 |
说明 |
| 依申请恢复 |
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
| 依职权恢复 |
法院通过定期复查发现财产的,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
| 不受时效限制 |
恢复执行不受二年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
四、终本案件"清淤"专项行动
2024 年,最高法部署开展终本案件"清淤"专项行动,主要措施为"七个一批":
| 清理路径 |
说明 |
| 联合惩戒一批 |
依靠党委领导,协调各部门对终本案件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
| 前端化解一批 |
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在执行前端化解 |
| 执转破一批 |
企业法人终本案件符合条件的移送破产程序 |
| 交叉执行一批 |
通过交叉执行机制推动终本案件执行 |
| 执源治理一批 |
加强诉源治理减少进入执行的案件 |
| 信用修复一批 |
符合条件的删除失信信息,使"失能"人员回归市场 |
| 其他途径一批 |
通过各种渠道清理存量 |
典型案例
浙江丽水市委连续两年开展执行积案出清,通过联合惩戒、前端化解、压实领导包案等方式,累计出清执行积案 3.29 万件,执行到位金额 51.25 亿元。
五、终本案件中的信用修复
(一)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
终本案件中,经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以上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二)"失能"与"失信"的区分
| 类型 |
特征 |
处理 |
| 失能 |
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 |
符合条件可删除失信信息 |
| 失信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 |
保持失信惩戒措施 |
(三)信用修复的社会意义
- 避免"失能"人员被长期禁锢在失信名单中影响其经济再生
- 2024 年全国法院删除、撤销涉及"失能"人员的失信信息共计 62.55 万人次
- 使被执行人有机会回归市场、重新创造价值,反而有助于债权实现
六、终本案件与执转破产的衔接
| 情形 |
衔接路径 |
| 企业法人终本案件 |
具备破产原因的,应移送破产处理 |
| 多个终本案件指向同一企业 |
可合并移送破产 |
| 移送后恢复 |
破产程序中发现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
七、律师实务要点
| 角度 |
实务要点 |
| 申请执行人 |
关注法院每六个月的定期复查结果;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财产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条件时可推动执转破或交叉执行 |
| 被执行人 |
主动报告财产变动情况;积极参与和解或信用修复;履行义务后关注失信信息删除 |
| 风险防范 |
终本案件不等于债权消灭;保持对被执行人的持续关注,包括其经营状况、新财产取得情况等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 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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