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平等原则

📋 显示/隐藏目录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

股东平等原则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股东表决权 | 类别股制度 | 控股股东 | 盈余分配 | 公司治理

核心法条

  • 《公司法》第121条(原法第4条精神):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22条(2024修订):禁止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表决,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关于程序规定的,应当依法纠正 [现行有效]
  • 《公司法》关于股份平等的规定: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公司利润分配、股权收购等案件,应当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2018-10-26 原《公司法》第4条原则性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 原《公司法》
2024-07-01 新《公司法》多处修订强化股东平等原则,新增类别股制度下的平等保护要求 2023年修订《公司法》

一、股东平等原则的内涵

基本含义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同地位的股东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公司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股东给予优待或歧视。

两个维度

  1. 形式平等:同股同权——同种类的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
  2. 实质平等:对中小股东的特别保护——防止控股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少数股东利益

二、股东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表决权平等

  • 股东会表决时,同种类股权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 例外:类别股制度下允许特定类别股份享有不同表决权(如超级投票权股、无表决权股)
  •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平等原则在公司治理中的具体落实

利润分配平等

  • 按实缴出资比例或章程约定比例分配利润
  • 不得以多数决议方式剥夺特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权
  • 详见盈余分配

新股优先认购平等

  • 新增资本时,原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
  • 应按出资比例平等享有优先认缴权,详见股东优先认缴权

信息获取平等

  • 全体股东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 不得以多数决议方式限制特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

三、违反股东平等的救济

股东会决议的撤销

当股东会以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的方式作出决议时,受害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损害赔偿

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2条)。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在股东会决议严重损害少数股东利益时,异议股东可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退出公司。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股东平等原则

学术文章

  • 股东平等原则在2024年公司法中的强化

案例分析

  • 大股东以多数决议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赔偿

法院审判指导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裁判标准

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