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
股东平等原则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股东表决权 | 类别股制度 | 控股股东 | 盈余分配 | 公司治理
核心法条
- 《公司法》第121条(原法第4条精神):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22条(2024修订):禁止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表决,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关于程序规定的,应当依法纠正 [现行有效]
- 《公司法》关于股份平等的规定: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公司利润分配、股权收购等案件,应当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2018-10-26 | 原《公司法》第4条原则性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 | — | 原《公司法》 |
| 2024-07-01 | — | 新《公司法》多处修订强化股东平等原则,新增类别股制度下的平等保护要求 | 2023年修订《公司法》 |
一、股东平等原则的内涵
基本含义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同地位的股东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公司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股东给予优待或歧视。
两个维度
- 形式平等:同股同权——同种类的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
- 实质平等:对中小股东的特别保护——防止控股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少数股东利益
二、股东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表决权平等
利润分配平等
- 按实缴出资比例或章程约定比例分配利润
- 不得以多数决议方式剥夺特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权
- 详见盈余分配
新股优先认购平等
- 新增资本时,原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
- 应按出资比例平等享有优先认缴权,详见股东优先认缴权
信息获取平等
- 全体股东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 不得以多数决议方式限制特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
三、违反股东平等的救济
股东会决议的撤销
当股东会以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的方式作出决议时,受害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损害赔偿
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2条)。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在股东会决议严重损害少数股东利益时,异议股东可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退出公司。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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