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年3月1日施行)
股份回购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 上市公司收购 | 公司法
核心法条
- 《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07-01施行)第一百六十二条至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核心条款,规定了回购情形、决策程序、库存股管理等 [现行有效]
-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3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专门规则 [现行有效]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交所回购股份自律规范 [现行有效]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交所回购股份自律规范 [现行有效]
-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支持回购的政策文件 [现行有效]
一、股份回购的法定情形
1.1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可以在以下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
| 情形 | 说明 | 决策机关 | 数量/期限限制 |
|---|---|---|---|
| 减少注册资本 | 缩减公司资本规模 | 股东大会决议 | 回购后10日内注销 |
| 与其他公司合并 | 公司合并中对异议股东的安排 | 股东大会决议 |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
|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以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激励 | 股东大会决议或章程/董事会授权 | 合计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
| 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 | 股东对股东大会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时要求公司回购 | 法定权利 |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
|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 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 股东大会决议或章程/董事会授权 | 合计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
|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稳定股价、保护投资者利益 | 董事会决议(需2/3以上董事同意) | 合计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
1.2 2018年修法与2023年公司法的发展
| 发展变化 | 原规定(2013年) | 2018年修正 | 2023年公司法(现行) |
|---|---|---|---|
| 回购情形扩展 | 仅四种情形 | 新增维护公司价值及可转债转股情形 | 维持六种情形,完善程序 |
| 库存股制度 | 不承认 | 承认"库存股"概念 | 进一步完善库存股管理规则 |
| 决策权限下放 | 全部须股东大会决议 | 部分情形可授权董事会 | 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员工持股/可转债/市值管理类回购 |
| 回购资金来源 | 税后利润 | 税后利润等合法资金 | 维持不变 |
二、回购程序与合规要求
2.1 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决议程序:
- 董事会提出回购预案
-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回购决议应当载明回购目的、数量、价格、方式、期限等
董事会决议程序(适用于章程授权情形):
- 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
- 须经出席董事2/3以上通过
-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2.2 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在回购各阶段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 阶段 | 披露内容 | 时间要求 |
|---|---|---|
|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 回购预案、回购报告书 | 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 |
| 首次回购 | 首次回购股份的事实 | 发生次日 |
| 回购进展 | 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方式 | 每月初/季报 |
| 回购完成 | 回购结果公告 | 方案到期或完成时 |
| 股份处理 | 注销/转让/用于员工持股等 | 实施完毕后 |
2.3 回购方式与限制
允许的回购方式:
- 集中竞价交易
- 要约方式
-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
回购中的限制:
1. 窗口期限制:
-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 重大事项决策期间(决策之日起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每日回购数量限制: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
3. 价格限制:回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回购方案中规定的价格上限
4. 禁止行为: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回购申报
三、股份处理与库存股管理
3.1 回购股份的处理方式
| 处理方式 | 适用情形 | 处理期限 |
|---|---|---|
| 注销 | 减少注册资本、回购完成后的最终处理 | 依法减资程序 |
| 用于员工持股/股权激励 |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3年内转让或注销 |
| 配合可转债转股 |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 3年内转让或注销 |
| 维护公司价值 | 用于稳定股价后择机出售 | 3年内转让或注销 |
3.2 库存股的性质与管理
- 公司回购的自身股份不再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 公司持有的库存股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 库存股的处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
3.3 回购与减资的衔接
以减资为目的的股份回购:
- 回购完成后须依法履行减资程序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 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 完成减资登记后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4.1 法律定位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
对股东会作出的以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
-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4.2 行权程序
-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协商回购价格
- 协商不成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依据"合理价格"原则确定回购价格(通常以资产评估为基础)
五、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5.1 回购方案的审慎制定
- 回购资金的来源应当为自有资金(税后利润等),不得通过借款、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筹集
- 回购价格上限应当合理设置,不得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 回购数量和比例应当与公司财务状况相匹配
5.2 "忽悠式回购"的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发布回购计划后不实施或实施不充分的,可能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 以回购名义操纵市场价格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 投资者可依据虚假陈述相关规定主张赔偿
5.3 回购与市值管理的关系
- 合法回购作为市值管理工具具有正面效用
- 但回购不得用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 2025年指导意见明确:依法维护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是回购的合法目的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来源 |
|---|---|---|
| 2005-10-27 | 首次确立股份回购制度(四种情形) | 2005年《公司法》第143条 |
| 2010-08-15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 证监会令第41号 |
| 2018-10-26 | 新增维护公司价值、可转债转股等回购情形,引入库存股制度 | 2018年《公司法》修正 |
| 2019-01-11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修订 | 证监会公告〔2019〕1号 |
| 2023-12-29 | 2023年《公司法》完善回购规则,完善程序安排 | 2023年《公司法》修订 |
| 2024-07-01 | 现行《公司法》施行 | 现行有效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md)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十大难点问题
书籍
- 公司法 600 问(上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下册)
-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上)
-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