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一中院涉股权激励案件裁判规则研究》等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上市公司治理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劳动争议 | 公司法时间效力
核心法条
- 《公司法》第142条: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公司职工(现行有效,2023修订)
-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决议可以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用于员工激励(现行有效,2023修订)
- 《公司法》第53条:不得利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现行有效,2023修订)
- 《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现行有效,构成"恶意阻却条件成就"裁判依据)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2018年修订)(现行有效):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2020年发布)(现行有效):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来源 |
| 2005-10-27 |
《公司法》首次允许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职工奖励 |
2005年《公司法》第143条(旧法) |
| 2016-01-01 |
—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证监会令第126号) |
| 2018-09-15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降低门槛+放宽比例 |
证监会令第148号 |
| 2020-01-01 |
新《证券法》实施,股权激励信披要求提升 |
《证券法》 |
| 2020-08-21 |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纳入监管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 |
| 2023-12-29 |
— |
《公司法》修订,第142条修改回购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激励条款新增 |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类型
1.1 常见激励方式
| 类型 |
适用对象 |
特点 |
法律路径 |
| 股票期权 |
上市公司 |
员工在约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购入股份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限制性股票 |
上市公司 |
股份直接授予但设限售条件(服务期/业绩条件)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股权/期权激励(非上市) |
有限责任公司 |
通过股权转让/增资/股权代持/合伙企业持股实现 |
《公司法》股权转让规则 |
| 虚拟股权/分红权 |
各类企业 |
不涉及真实股权变更,仅享有分红权 |
合同安排 |
| 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 |
各类企业 |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集中持股,员工为有限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 |
| 员工持股计划 |
上市公司 |
通过资管计划/信托等方式集中持股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二、股权激励的法律性质之争
2.1 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
| 观点 |
理由 |
支持依据 |
| 劳动关系说 |
激励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激励目的是保留人才;激励由公司管理支配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
| 合同关系说 |
激励协议是独立于劳动关系的商事安排;收益返还条款非劳动法调整范围 |
"富安娜案"裁判文书 |
| 混合关系说 |
兼具劳动属性与合同属性,需按争议类型分别定性 |
北京一中院课题组研究 |
北京一中院课题组观点(2021年):
- 股权激励纠纷不能简单归类为劳动纠纷或合同(商事)纠纷
- 定性标准:核心在于争议所涉权利义务的性质
- 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安排/薪酬调整的——劳动纠纷
- 涉及股权归属/行权条件/回购价格的——商事合同纠纷
- 涉及两者交叉的——可合并审理或分别处理
三、司法裁判的四大核心分歧
3.1 第一重分歧:行权条件成就之争
问题核心: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员工无法满足"在职服务"条件时,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权应如何处理?
| 裁判观点 |
认定标准 |
典型案件 |
| 条款触发说(契约文义优先) |
无论解雇是否合法,只要劳动关系终止即触发退出机制 |
"富安娜案"(法院认定《承诺函》为独立商事安排) |
| 条件成就说(诚信公平优先) |
公司违法解除构成恶意阻止行权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
众多裁判案例 |
| 区分情形说 |
因员工过错辞退→触发回购条款;公司违法解除→加速行权 |
2021北京一中院课题组观点 |
破局规则(依据《民法典》第159条):
- 员工主张"恶意阻却条件成就"须举证:(1) 公司解除行为违法;(2) 公司具有阻止行权的主观恶意;(3) 行权条件主要为在职服务期
- 企业应对策略:在协议中明确区分"过错辞退/协商解除/裁员/违法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约定股权处理方案
3.2 第二重分歧:回购定价之争
| 定价模式 |
法院态度 |
说明 |
| 约定原始出资额 |
形式审查为主 |
员工主动离职/过错被解雇时适用较多 |
| 近期融资估值折扣 |
实质审查 |
法院认为更能反映股权真实价值 |
| 经审计净资产 |
广泛认可 |
公允且可操作,法院适用较多 |
| 市场公允价值 |
法院自由裁量 |
公司上市/即将上市时适用 |
显失公平调整规则:当约定回购价格严重低于股权实际价值时(如公司估值已暴涨数年),法院可依"显失公平"规定进行调整,参考近期融资估值/净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更公允价格。
"富安娜案"的精巧设计:将"违约金"定性为对超额投资收益的返还,计算公式为(可出售日收盘价 - 上年度每股净资产)× 股数,在约定价格与完全市场公允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3.3 第三重分歧:招股说明书效力之争
| 观点 |
认定 |
适用场景 |
| 仅参考信息(程序性披露) |
招股书为向监管和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不构成民事权利义务确认 |
披露内容模糊/仅为风险揭示 |
| 构成不利自认(实体性自认) |
公司公开披露员工持股安排,属"禁反言"的正式自认 |
披露内容明确具体/指向特定员工股权安排 |
3.4 第四重分歧:责任主体之争
背景:集团化架构下"主体分离"——签约主体(母公司/海外持股平台BVI/开曼)与用主体(境内运营子公司)不同。
| 观点 |
认定标准 |
| 责任独立(合同相对性) |
员工只能向签约方主张权利 |
| 连带责任(实质重于形式) |
境内用人单位为实际受益者,与签约主体存在控制关系 |
法院考量因素:(1) 激励最终受益主体是谁;(2) 签约主体与运营实体是否存在人格混同;(3) 严格分离是否导致显失公平。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特殊规则
4.1 实施条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条件 |
要求 |
| 主体 |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
| 对象 |
公司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0%) |
| 比例上限 |
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2018年修订前为10%,未变) |
| 个人上限 |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累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 |
| 价格下限 |
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特定参考价格的50% |
4.2 信息披露要求
| 阶段 |
披露内容 |
| 草案公告时 |
激励方式、对象、数量、价格、条件、资金来源 |
| 授予时 |
实际授予对象、数量、授予价格 |
| 行权/解锁时 |
行权/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行权/解锁数量 |
| 终止时 |
终止原因、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权处理方式 |
五、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路径
5.1 实施路径比较
| 路径 |
程序 |
优缺点 |
| 股权转让 |
原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简单灵活;但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
| 增资扩股 |
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向员工发行新股 |
不涉及其他股东;但稀释原股东权益 |
| 有限合伙持股 |
设立有限合伙,员工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由公司/实控人担任 |
集中管理、便于退出;需要合伙企业设立 |
| 股权代持 |
由实控人/高管代持员工股权 |
成本低;但代持协议效力存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
| 虚拟股权/分红权 |
不涉及真实股权变更,仅约定分红权 |
不涉及公司法程序;但激励效果有限 |
5.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中的公司法程序
| 程序 |
法律依据 |
| 股东会决议 |
《公司法》第42条(2023修订新增强制性要求) |
|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
《公司法》相关规定(股权转让路径下必须遵守) |
| 减资程序 |
公司回购股权用于激励时适用 |
六、税收处理
6.1 个人所得税
| 环节 |
税务处理 |
| 授予时 |
一般不征税 |
| 行权/解禁时 |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
| 持有期间分红 |
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
| 转让时 |
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
6.2 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 |
内容 |
依据 |
|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
符合条件的可递延至转让时纳税 |
财税[2016]101号 |
| 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 |
资金汇入/汇出管理 + 税收优惠 |
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
七、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7.1 对激励企业的建议
- 协议文本精细化:必须区分"过错辞退/协商解除/裁员/违法解除"等不同退出情形,分别约定股权处理方案
- 退出机制可操作:避免"离职即回购"的简单表述,应明确行权条件/回购价格公式/回购程序
- 回购价格公允:约定"近期融资估值折扣"或"经审计净资产"作为定价基准,避免极端低价
- 主体架构透明:集团架构下应在协议中明确境内用人单位的责任(连带保证或共同责任)
7.2 对员工的维权指引
- 审慎签约:重点关注行权条件/回购价格/退出机制条款
- 证据保存:保存劳动合同/激励协议/内部决议/股东名册等完整证据链
- 招股书关注:若公司 IPO,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员工持股的披露可构成"不利自认"
- 管辖选择:争议发生时根据争议性质选择劳动仲裁/法院诉讼/仲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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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涉股权激励民事案件常见争议裁判规则研究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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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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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资源
- 《公司法》第42条、第142条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
- 《民法典》第1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