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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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务处理

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印花税 | 增值税 | 税收征管

核心法条

  • 《个人所得税法》第 3 条、第 6 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以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 条:财产转让所得的具体范围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第 6 条、第 16 条:企业转让财产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转让资产时准予扣除资产净值 [现行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个人股权转让税务处理的核心规则 [现行有效]
  • 《印花税》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合同),税率 0.05% [现行有效,2022年印花税法] [现行有效]
  • 财税[2016]36号: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71 条: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条件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要点 依据来源
2011-12-01 原国税函[2010]79号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79号
2014-12-07 67号公告出台,统一规范个人股权转让个税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015-07-10 股权转让个税征管加强,要求先税后证 国税函[2015]67号补充规定
2016-05-01 全面营改增明确: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财税[2016]36号
2016-12-28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分期缴纳政策 财税[2016]101号
2018-09-01 反避税条款明确对低价转让股权的规制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
2022-07-01 《印花税法》施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0.05% 2022年《印花税法》

一、股权转让的税种框架

1.1 涉及的主要税种

税种 纳税人 核心规则
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转让方 财产转让所得 20%(67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 法人转让方 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印花税 转让双方 产权转移书据,各按0.05%缴纳
增值税 不涉及 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2 不同转让主体的区分

  • 自然人转让股权:适用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20%计税
  • 法人转让股权:适用企业所得税,转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穿透至合伙人,分别按性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投资者(个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67号公告)

2.1 适用范围

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股权或财产份额。

2.2 计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2.3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核心规则)

收入确认原则: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收入包含内容
- 转让价款
- 违约金、补偿金
- 转让方取得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收益
- 被转让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中转让方享有的份额

2.4 股权原值的确定

取得方式 原值确定方法
出资入股 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 + 相关税费
受让取得 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 + 相关税费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评估确认的价值 + 相关税费
无偿让渡取得的股权 取得时的税费 + 原让渡方的原值(可合理确定时)

2.5 核定征收(反避税核心条款)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 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相关资料
- 其他依法应当核定的情形

"收入明显偏低"的判定标准
-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其他股东的转让价格
- 其他合理方法认定的情形

"正当理由"的例外
-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
-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兄弟姐妹、赡养/抚养关系的亲属
- 转让方因内部重组调整导致低价转让并能提供合理证明

三、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

3.1 企业所得税处理

基本原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 - 取得股权时的计税基础(投资成本)

3.2 特殊处理:企业重组

根据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文件,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
-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持续经营要求: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 股权支付对价: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满足上述条件时,交易各方可暂不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实现递延纳税

3.3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但这不直接适用于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本身仍是应税行为。

四、印花税处理

  • 税目:产权转移书据
  • 计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股权转让价款)
  • 税率:0.05%(5%%),双方各缴纳
  • 纳税义务人:立据人(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
  • 电子合同: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依法缴纳印花税

五、特殊情形

5.1 阴阳合同(双合同)

常见于为规避税款而签订"表面低价"和"实际高价"两份合同:

  • 税务机关处理:按实际交易价格核定转让收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 法律风险:可能构成偷税/逃税,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参见逃税
  • 民事效力:虚假的低价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

5.2 承债式股权转让

转让方承担目标公司债务后转让股权的,转让收入应当扣除承债金额,以净对价作为计税依据。但税务机关可能对"承债"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5.3 对赌协议涉及的股权转让税务

  • 估值调整补偿: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业绩补偿"不冲减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收入
  • 转让方返还补偿:如触发对赌导致转让方需返还部分价款,可申请调整已缴税款
  • 税务机关态度:严格审查,防止滥用对赌协议进行税收筹划

5.4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实施后,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
- 转让人仍应以其转让时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为限承担纳税义务
- 税务机关关注股权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反映实缴/认缴状态
- 1元转让不当然被接受为计税依据

5.5 代持股权的转让

  • 代持人转让股权:名义上代持人为纳税人,但实际控制人可能承担实际纳税后果
  • 被代持人(实际出资人)通过代持人转让股权:应穿透至实际出资人纳税
  • 解除代持还原股权:如存在代持合意,不视为新转让;否则视为转让行为

六、征管程序

6.1 先税后证原则

部分地区实行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前的"先税后证"要求:

  • 个人股东变更股权登记时,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股权变更完成后5日内将股权转让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6.2 扣缴义务

  • 受让方(支付方)不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但有报告义务
  • 被投资企业在股权变更中负有协助税务机关获取相关信息的义务
  • 部分地区要求受让方在支付转让款时代扣代缴

6.3 关联交易特别规定

  • 转让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参见特别纳税调整与反避税
  • 跨境股权转让还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10%预提所得税)

七、实务风险防范

  1. 转让定价:避免明显低于净资产或投资成本的价格转让,准备充分定价依据
  2. 未分配利润处理:分红后再转让股权可降低计税基数,但需满足利润分配的法定程序
  3. 合理费用凭证:妥善保管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等证据材料
  4. 重组筹划:符合条件时优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
  5. 地方执行差异:各地上报材料要求、核定标准存在差异,应提前沟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通知
  • 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

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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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最高法院关于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裁判规则

引用资料: 9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