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
营养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人身损害赔偿 | 误工费计算标准 | 护理费标准 | 残疾赔偿金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现行有效]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11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现行有效]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4年 | 司法解释首次规定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第24条、第23条) | 法释〔2003〕20号 |
| 2021年 | 《民法典》第1179条体系化,明确列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法定赔偿项目 | 《民法典》 |
| 2022年 | 司法解释修正,条文序号调整,实质规则不变 | 法释〔2022〕14号 |
一、营养费
1. 确定依据
营养费的确定遵循"伤残情况 + 医疗机构意见"双重判断标准:
- 原则上: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主治医生)的医嘱/证明确定
- 争议时:
- 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结合案情确定
-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确定营养期和营养费标准
2. 营养期的确定
根据景德镇中院指南第1条、山西高法第13条:
- 一般情况:不优先采信"三期"鉴定意见,以伤情和住院情况结合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 特殊情形(可参照鉴定):
- 住院天数与伤情明显不符
- 存在挂床行为(无实质检查治疗)
- 其他特殊情形
3. 地方参考标准
| 地区 | 营养费标准 | 依据 |
|---|---|---|
| 山西 | 50元/天 | 晋高法〔2020〕34号第14条 |
| 景德镇 | 30-50元/天(医疗机构无明确意见时) | 景中法〔2017〕11号第14条 |
| 金华 | 原则上60元/天;创伤失血手术健康损害程度较高的可按90元/天 | 金华中院细化标准 |
| 南昌 | 20元/天(按医嘱) | 南昌中院指引 |
4. 挂床情形
挂床住院(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无接受实质性的检查治疗)期间的营养费不予支持(山西高法第1条第2款)。挂床的判定应结合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及相关案情综合认定。
5. 营养费与伤残等级的关系
- 一般伤残案件:按医疗机构确定的营养期和天数计算
- 重伤残案件(含手术、失血):可适当提高营养费标准(金华标准可按90元/天)
- 轻微伤或未达伤残标准:如无医疗机构明确意见,营养费可能不予支持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 计算标准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地方参考标准:
| 地区 | 标准 | 依据 |
|---|---|---|
| 金华(市内) | 30元/天 | 金华中院细化标准 |
| 金华(省内市外) | 50元/天 | 金华中院细化标准 |
| 金华(省外) | 100元/天 | 金华中院细化标准 |
| 景德镇 | 50-80元/天 | 景中法〔2017〕11号第13条 |
| 南昌 | 100元/天 | 南昌中院指引 |
2. 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
-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及伙食补助标准
- 赔偿权利人对赴外地治疗的必要性及治疗期间承担举证责任
3. 挂床情形
挂床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山西高法第1条第2款)。
4. 未住院的处理
受害人未实际住院的,不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门诊治疗期间的食宿费用不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范畴。
三、与其他赔偿项目的衔接
与误工费的衔接
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虽各有独立评定规范(公安部 GA/T 1193-2014),但实务中常参考同一套"三期"评定规范,避免重复鉴定。三者计算期间可能存在重叠但性质不同,可并行主张。
与护理费的关系
- 营养费针对受害人本人康复期间的额外营养支出
- 护理费针对护理人员劳务或误工产生的费用
- 住院期间两者可同时主张
与医疗费的关系
- 营养费不属于医疗费用,是独立赔偿项目
- 外购营养品的费用如作为医疗费主张,需提供医嘱和购药清单
四、证据要求
需举证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证明(需明确营养期和营养需求)
- 住院时间证明材料(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
- 赴外地治疗的必要性证明(转院医嘱等)
- 实际支出票据(如适用)
举证不足的后果
- 医疗机构未出具营养需求医嘱的:可参照地方参考标准酌定
- 医疗机构未出具营养期意见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或参照"三期"规范确定
- 无法证明赴外地治疗必要性的:外地住宿费和伙食费不予支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第10条、第11条详解
法院审判指导
- 山西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 — 营养费50元/天、挂床不予支持
- 景德镇中院人身损害赔偿指导意见 — 营养费30-50元/天、住院伙食50-80元/天
- 金华中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 营养费60-90元/天、住院伙食分级标准
- 南昌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引 — 住院伙食100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