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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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公司法》第 180-181、183-185 条(2023 修订,2024-07-01 施行)

董事忠实义务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董事勤勉义务 | 公司治理 | 董事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

核心法条

  • 《公司法》第 180 条第 1 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181-182 条: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183 条: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184 条: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185 条:禁止擅自泄漏商业秘密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186 条: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5-10-27 公司法大幅修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体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2013-12-28 确立认缴资本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次出资比例 公司法修正案
2018-10-26 股份回购规则修订(第142条) 公司法修正案
2023-12-29 全面修订:认缴改5年期限、新增横向人格否认、董监高责任强化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
2024-07-01 新《公司法》正式施行 【现行有效】

一、忠实义务的内涵

1.1 概念

董事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必须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

与勤勉义务的区别

维度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规制内容 利益冲突 决策质量
主观过错 故意/恶意 过失
判断标准 相对客观 更具弹性(商业判断规则)
免责空间 几乎无 较大

1.2 忠实义务的类型化表现

类型 内容 法律依据
禁止自我交易 董事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除非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且其回避表决 《公司法》第 182 条
禁止篡夺商业机会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公司法》第 184 条
竞业禁止 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 183 条
禁止泄漏商业秘密 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公司商业秘密 《公司法》第 185 条
禁止收受贿赂或侵占公司财产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 《公司法》第 181 条

二、自我交易的规制

2.1 定义与判断

自我交易是指董事、高管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

新公司法的变化(2023 修订)
- 自我交易的审批权限从股东会下放到董事会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即可

2.2 合法自我交易的条件

自我交易不是绝对禁止,而是有条件允许

  1. 披露义务:董事须向董事会充分披露关联关系的性质、程度和交易的主要内容
  2. 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3. 独立批准:经非关联董事或股东会批准
  4. 公平交易:交易条件不优于与无关第三方的交易条件

三、竞业禁止与商业机会

3.1 竞业禁止

《公司法》第 183 条: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违反后果(《公司法》第 186 条):
- 违反竞业禁止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归入权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2 商业机会规则

《公司法》第 184 条: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例外(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 公司明确放弃该商业机会
- 该商业机会客观上无法由公司利用
- 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董事利用该商业机会

四、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

4.1 归入权

《公司法》第 186 条: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归入权的性质
- 归入权是一种形成权,公司单方行使即可
- 归入权不以公司实际遭受损失为前提
- 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4.2 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 188 条: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素 内容
主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为 违反忠实义务
损害 公司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 违反义务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故意(忠实义务原则上要求故意)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引用资料: 1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