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
核心法条
-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 46-49 条: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和程序规则 [现行有效,2024-01-01施行]
-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 54 条: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现行有效,2024-01-01施行]
-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 62-66 条: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和期限 [现行有效,2024-01-01施行]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2024-01-01 前 | 书面审查为原则,仅在少数情况下可以听证 | 新法确立了"一般审理+听证审理"双轨制,扩大听证适用范围 | 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订 |
| 旧法 | 审理期限一般为六十日,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 新法对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分别设定审理期限,并增设简易程序 | 新《行政复议法》 |
一、审理方式
1.1 一般审理与听证审理(第 46-47 条)
新法确立了一般审理和听证审理两种方式:
| 审理方式 | 适用条件 | 说明 |
|---|---|---|
| 一般审理 |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 以书面审查为主,结合调查取证 |
| 听证审理 |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或申请人提出要求 | 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
应当听证审理的情形(第 47 条):
- 申请人提出要求听证的
- 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争议
- 当事人对事实争议较大或主要证据存在争议的
1.2 调解的适用
-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后生效
-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审理程序
2.1 申请阶段
| 程序要素 | 规定 |
|---|---|
| 申请期限 | 一般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申请方式 |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
| 申请人资格 | 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共同申请 | 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多个利害关系人的,可以共同申请复议 |
2.2 受理与审查
受理条件:
-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受理决定:
- 符合条件的,五日内受理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
-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3 被申请人的答复义务(举证责任)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明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三、听证审理程序
3.1 听证的组织
-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 听证由行政复议人员主持,一般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
-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3.2 听证参加人及其权利义务
| 参加人 | 权利义务 |
|---|---|
| 申请人 | 有权提出证据、质询被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最后陈述 |
| 被申请人 | 应当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回答听证提问 |
| 第三人 | 有权参加听证、提交证据、发表意见 |
| 证人、鉴定人 | 应当出席作证并接受询问 |
3.3 听证程序步骤
-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 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
- 申请人陈述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 各方质证和辩论
- 各方作最后陈述
- 制作听证笔录,由各方审核确认
四、审理期限
4.1 一般程序的审理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 延长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2 简易程序
-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4.3 中止和终止审理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 申请人死亡,需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是否参加复议 | 中止 |
| 丧失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 中止 |
| 案件审理须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 中止 |
| 申请人撤回申请且获准许 | 终止 |
| 申请人死亡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承受人放弃复议权 | 终止 |
五、复议决定的类型
| 决定类型 | 适用情形 |
|---|---|
| 维持 |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 撤销或部分撤销 |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 |
| 变更 |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依据错误或内容明显不当 |
| 责令履行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
| 确认违法 | 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没有实际内容,或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
| 确认无效 |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