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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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 | 行政处罚

核心法条

  • 《行政复议法》第 2 条: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现行有效]
  • 《行政复议法》第 10 条:行政复议机关 [现行有效]
  • 《行政复议法》第 30 条:行政复议的举证和证据适用 [现行有效]
  • 《行政复议法》第 64 条:先复议后诉讼的规则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5-05-01 行政诉讼法大幅修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2017-07-01 行政诉讼法修正(检察公益诉讼) 修正案
现行 后续无大修 【现行有效】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

1.1 定义与法律性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1.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先复议原则: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未经复议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 选择复议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先复议再诉讼,或直接起诉
  • 经过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范围与申请条件

2.1 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许可决定
  • 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

2.2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 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培训等)
  •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三、复议的程序规则

3.1 申请期限

  • 一般申请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十日内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

3.2 审理方式

  •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 书面审查
  •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程序
  • 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实地调查

3.3 复议机关的审查

复议机关审查内容包括:

  1. 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超越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 合理性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是否滥用职权、是否明显不当
  3. 事实审查: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4 复议决定的类型

  • 维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撤销或变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 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
  • 确认违法并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决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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