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 | 行政处罚
核心法条
- 《行政复议法》第 2 条: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现行有效]
- 《行政复议法》第 10 条:行政复议机关 [现行有效]
- 《行政复议法》第 30 条:行政复议的举证和证据适用 [现行有效]
- 《行政复议法》第 64 条:先复议后诉讼的规则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5-05-01 | 行政诉讼法大幅修改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
| 2017-07-01 | 行政诉讼法修正(检察公益诉讼) | 修正案 |
| 现行 | 后续无大修 | 【现行有效】 |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
1.1 定义与法律性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1.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先复议原则: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未经复议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 选择复议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先复议再诉讼,或直接起诉
- 经过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范围与申请条件
2.1 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许可决定
- 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
2.2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 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培训等)
-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三、复议的程序规则
3.1 申请期限
- 一般申请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十日内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
3.2 审理方式
-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 书面审查
-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程序
- 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实地调查
3.3 复议机关的审查
复议机关审查内容包括:
- 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超越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 合理性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是否滥用职权、是否明显不当
- 事实审查: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4 复议决定的类型
- 维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撤销或变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 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
- 确认违法并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决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