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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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强制措施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处罚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政府信息公开

核心法条

  • 《行政强制法》第 2 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与分类 [现行有效]
  • 《行政强制法》第 9 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现行有效]
  • 《行政强制法》第 18 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现行有效]
  • 《行政强制法》第 19-20 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与期限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类案件的案由分类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5-05-01 行政诉讼法大幅修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2017-07-01 行政诉讼法修正(检察公益诉讼) 修正案
现行 后续无大修 【现行有效】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与种类

1.1 定义

《行政强制法》第 2 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2 种类(第 9 条)

种类 适用情形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人身控制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防止违法物品转移或销毁
扣押财物 保全违法证据或非法所得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防止资金转移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项目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目的 预防、制止、保全 实现已生效行政决定
阶段 行政管理过程中 行政决定作出后
性质 暂时性限制 终局性执行
期限 有法定期限限制 执行完毕为止

三、实施程序

3.1 一般程序(第 18 条)

  1.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 通知当事人到场
  5. 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 制作现场笔录

3.2 查封、扣押的期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3 冻结存款、汇款

  • 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 应当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 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冻结

四、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
1. 申请行政复议
2. 提起行政诉讼
3. 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赔偿

  •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限制人身自由天数支付赔偿金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理解与适用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