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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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行为效力 | 行政不作为 | 行政救济 | 行政裁量权基准 | 行政复议

核心法条

  • 《行政诉讼法》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现行有效]
  •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确立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大基本原则 [现行有效]
  • 《行政许可法》第4-6条: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现行有效]
  • 《行政处罚法》第4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2004-03-22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系统阐述依法行政六项原则 国发〔2004〕10号
2014-11-01 《行政诉讼法》修订,违反法定程序成为撤销行政行为的独立事由 《行政诉讼法》(2014修订)
2021-01-22 《行政处罚法》修订,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则 《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一、六大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原则,包括:
1. 事先告知: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2. 听取陈述与申辩:相对人有权陈述意见和申辩
3. 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4. 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管理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公开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违反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行政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违法程度 法律后果
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行政诉讼法》第70条)
轻微程序瑕疵 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诉讼法》第74条)
程序违法造成损害 行政赔偿(详见行政赔偿

三、与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关系

程序正当原则与行政裁量权基准具有互补关系:
- 程序正当原则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规范
-行政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实体规范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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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

  • 正当程序原则的中国化

案例分析

  •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判例

法院审判指导

  • 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

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