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行政诉讼的管辖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 行政救济
核心法条
- 《行政诉讼法》第 14-16 条: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18 条:地域管辖——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19 条:选择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20 条:不动产专属管辖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2015-05-01 前 | 中级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等 | 2014年修大改后,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中级法院管辖(2015年施行) |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
| 修法后 | 增加了跨行政区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明确规定 | 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入法 |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 |
一、级别管辖
1.1 管辖法院的层级分工
| 法院层级 | 管辖范围 | 法律依据 |
|---|---|---|
| 基层人民法院 | 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案件) | 第 14 条 |
| 中级人民法院 |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 第 15 条 |
| 高级人民法院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第 16 条 |
|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 | 第 17 条 |
1.2 中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第 15 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类型 | 说明 |
|---|---|
| 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如国务院各部委作出的行政处罚、许可等 |
|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县、市、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
| 海关处理的案件 | 海关行政处罚、海关征收决定等 |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由中院根据案件影响范围、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 |
|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 | 法律特别授权 |
二、地域管辖
2.1 一般原则
被告所在地管辖(第 18 条第 1 款):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2 特殊地域管辖
| 情形 | 管辖法院 | 法律依据 |
|---|---|---|
|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 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 | 第 19 条 |
| 不动产相关行政行为 |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 第 20 条 |
| 选择管辖(复议维持案件) | 原被告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 | 第 18 条 |
2.3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
-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专属管辖与指定管辖
3.1 不动产专属管辖(第 20 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情形:
- 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决定
- 土地使用权确认、收回
- 房屋登记、土地登记行为
- 对不动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3.2 跨区域集中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制度目的:
- 排除地方政府对基层法院的不当干预
- 提高行政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 保障司法公正
四、管辖异议与移送
4.1 管辖权异议
-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 法院应当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 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2 移送管辖
-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五、实务要点
5.1 被告所在地 vs 原告住所地的认定
在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中:
-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 这给原告增加了诉权的便利,但需注意证明"所在地"的事实
5.2 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
- 部分地区由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多个辖区的行政案件
- 部分基层法院之间进行案件指定管辖
- 律师在选择起诉法院时需关注当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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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