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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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委托合同 | 中介合同
现行基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基准,涉及第951-960条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951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52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55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但行纪人补偿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可按约定增加报酬,无约定时利益属于委托人。[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56条: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58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59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60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9-10-01 《合同法》第414-423条首次专章规定行纪合同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2021-01-01 《民法典》第951-960条继承并完善,适用规则从"适用"调整为"参照适用"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现行有效】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与历史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例如寄卖店以自身名义为委托人寄卖物品,完成后收取佣金。

行纪一词有双重含义:一指行纪营业,另指行纪合同。其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国际贸易,行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并以自己的名义替委托人与相对人交易。行纪制度具有以下优点:
1. 委托人不必暴露自己的姓名,保持营业秘密。
2. 促进交易安全、迅捷且高效。
3. 委托人可以利用行纪人的信用、资产、交易关系和知识经验。
4. 行纪人行使权利方便,经营方式灵活。
5. 委托人不为行纪人过失或权利滥用行为负责。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

维度 行纪合同 委托合同
名义 只能以行纪人自己名义 可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
资质 行纪人需特定资质 无特殊资质要求
适用范围 仅限于贸易等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有偿性 必有偿 可有偿可无偿
费用负担 行纪人负担(另有约定除外) 委托人负担
第三人关系 行纪人与第三人独立签约,委托人与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受托人签约可直接对委托人生效

三、行纪人的特殊权利

(一)介入权

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直接与委托人发生交易关系。此为行纪人特有的权利,注意与委托人的介入权不同。

行使条件
1. 行纪人卖出或买入的商品具有市场定价(如证券、期货、大宗商品等);
2. 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3. 行纪人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介入权行使后,行纪人"一身二任",同时处于行纪人与交易相对人地位,但仍须对委托人尽忠实义务,不得利用介入权损害委托人利益。

(二)留置权

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优先受偿。委托物的所有权人在所不问,即留置权不以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

(三)报酬请求权

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均应支付相应的报酬(第959条)。

四、行纪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第953条)。

按指示交易义务

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价格指示进行交易(第955条):
- 低于指定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但行纪人补偿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 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可按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

直接责任承担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958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

五、与委托合同的区分

与间接代理的区分

维度 行纪合同 间接代理
委托人介入 委托人与第三人不发生直接法律关系 委托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介入权性质 行纪人自己与委托人交易 委托人介入后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费用承担 行纪人负担 委托人负担
有偿性 必有偿 不必然

与中介合同的区分

维度 行纪合同 中介合同
法律地位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约 中介人仅报告机会或提供媒介,不参与签约
报酬请求权 完成或部分完成即可请求 须促成合同成立方可请求
费用承担 行纪人负担 中介人负担
对第三人责任 行纪人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中介人不与第三人发生直接法律关系

六、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960条规定,行纪合同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
- 行纪人的忠实义务、报告义务等可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 行纪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参照适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行纪合同的解除规则、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义务等,在没有行纪合同特别规定时,可参照适用。

七、实务要点

  1. 行纪人资质要求:行纪人通常为从事行纪营业的主体,如寄卖商、贸易代理商等,需具备相应营业资质。
  2. 行纪费用承担:原则上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可另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
  3. 行纪人的双重角色:行纪人与第三人签约时是合同当事人,对委托人负有忠实义务和责任,对第三人则承担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4(第1098-1176行行纪合同专章;第5248行与委托合同区分;第6606-6620行行纪概念与历史)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1(第5454行间接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区分衔接)

实务参考

  • 企业合同管理33讲(第三版)202008 付希业
  • 周江洪:我国典型合同分编的19个制度变化

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