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认罪认罚从宽 | 自首 | 坦白 | 缓刑 | 量刑情节
核心法条
-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现行有效]
-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 [现行有效]
- 《刑事诉讼法》第173-174条: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程序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2016-09-03 | 十六城市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 |
| 2018-10-26 | — | 《刑事诉讼法》正式第15条确立该制度 | 《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
| 2019-10-11 | "两高三部"发布《指导意见》细化操作 | — | 高检发〔2019〕11号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认罪"与"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个核心要素:
认罪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不要求认全部罪行,认部分罪行也可适用从宽。
认罚
愿意接受处罚。具体指:
- 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接受可能的处罚结果
二、认罪认罚的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
- 检察院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 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有值班律师在场的,由律师见证签字
审判阶段
- 法院经审查确认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后,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 例外: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或量刑明显不当的
三、从宽幅度
从宽幅度综合考量:
| 考量因素 | 从宽幅度参考 |
|---|---|
| 投案自首+认罪认罚 | 可从宽更多 |
| 坦白+认罪认罚 | 可从宽较多 |
| 到案后认罪认罚 | 可从宽一般幅度 |
四、与其他从宽制度的关系
与自首的关系
自首+认罪认罚,可以同时适用,从宽幅度叠加。
与坦白的关系
坦白是认罪认罚的基础。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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