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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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认罪认罚从宽 | 自首 | 坦白 | 缓刑 | 量刑情节

核心法条

  •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现行有效]
  •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 [现行有效]
  • 《刑事诉讼法》第173-174条: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程序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2016-09-03 十六城市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
2018-10-26 《刑事诉讼法》正式第15条确立该制度 《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2019-10-11 "两高三部"发布《指导意见》细化操作 高检发〔2019〕11号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认罪"与"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个核心要素:

认罪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不要求认全部罪行,认部分罪行也可适用从宽。

认罚

愿意接受处罚。具体指:
- 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接受可能的处罚结果

二、认罪认罚的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

  1. 检察院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 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3.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4. 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 有值班律师在场的,由律师见证签字

审判阶段

  • 法院经审查确认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后,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 例外: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或量刑明显不当的

三、从宽幅度

从宽幅度综合考量:

考量因素 从宽幅度参考
投案自首+认罪认罚 可从宽更多
坦白+认罪认罚 可从宽较多
到案后认罪认罚 可从宽一般幅度

四、与其他从宽制度的关系

自首的关系

自首+认罪认罚,可以同时适用,从宽幅度叠加。

坦白的关系

坦白是认罪认罚的基础。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更大。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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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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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