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自首 | 坦白 | 量刑情节 | 缓刑
现行基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现行有效)为基准
核心法条
-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现行有效]
-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其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方面的意见。 [现行有效]
-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2014-06-01 |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启动 |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 |
| 2016-09-01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18个城市) |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 |
| 2018-10-26 | — | 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法律(第15条)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 |
| 2019-10-11 | — |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 高检发〔2019〕13号 |
| 2021-03-01 | — | 最高法司法解释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 | 法释〔2021〕1号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法理基础
1. "认罪"的认定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定性可有不同意见但需承认基本事实。
- 翻供的,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2. "认罚"的认定
- 愿意接受处罚,包括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在审判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3. "从宽"的幅度
认罪认罚从宽可与其他从宽情节(自首、坦白、立功等)叠加适用,通常可获得10%-30%不等的量刑减幅。
二、认罪认罚的程序规则
1. 审查起诉阶段
- 检察院应告知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法律后果。
- 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 达成一致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量刑建议。
2. 审判阶段
- 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罪名指控和量刑建议。
- 除非存在以下例外:罪名认定有误、量刑明显不当、被告人否认指控事实等。
3. 反悔与撤回
- 庭审中推翻认罪认罚供述的,法院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检察院可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 已签署的具结书自动失效。
三、认罪认罚从宽与相关从宽情节的关系
| 情节 | 性质 | 幅度 | 与认罪认罚关系 |
|---|---|---|---|
| 自首 | 法定从宽 | 可从轻或减轻 | 可与认罪认罚叠加 |
| 坦白 | 法定从宽 | 可从轻 | 认罪认罚通常包含坦白 |
| 立功 | 法定从宽 | 可从轻或减轻 | 可与认罪认罚叠加 |
| 退赃退赔 | 酌定从宽 | 酌情从轻 | 认罪认罚案件通常伴随 |
四、律师实务建议
- 充分告知风险:辩护律师应确保当事人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 审查认罪自愿性: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形。
- 量刑建议审查:仔细核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与事实、法律相符。
- 反悔时机:如确有冤情,应在庭前及时撤回认罪认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公众号资源
-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书籍资源
- 刑事审判实务(2025.9)上册
- 刑事审判实务(2025.9)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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