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真实性审查

现行基准:证据真实性审查是证据审核的核心环节,指对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经过伪造变造进行审查判断。《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书证原件规则、电子数据鉴定等真实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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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真实性审查

现行基准:证据真实性审查是证据审核的核心环节,指对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经过伪造变造进行审查判断。《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书证原件规则、电子数据鉴定等真实性审查制度。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证据排除规则 | 证据关联性判断 | 鉴定意见质证 | 证据能力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1-04-09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确立"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3条
2001-12-21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首次系统规定证据审核认定规则 法释〔2001〕33号
2012-08-31 《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63条修订
2019-10-14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修订,确立书证真实性审查和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规则 法释〔2019〕19号
2020-05-01 新证据规定施行,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细化 法释〔2019〕19号第14条、第93条
2024-01-01 《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进一步完善证据真实性审查体系 《民事诉讼法》第63-79条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63条(2023年修正,2024-01-01施行):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法释〔2019〕19号):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法释〔2019〕19号):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条(法释〔2019〕19号):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署名或者盖章的,推定其为真实 [现行有效]

一、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基本原则

1.1 真实性与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是指:
1. 真实性: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经过伪造、变造
2.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逻辑联系

真实性是证据"三性"的基础——不真实的证据,无所谓合法性和关联性。

1.2 真实性审查的对象

真实性审查针对以下要素:
1. 证据本身是否为伪造、变造
2. 证据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
3. 证人的记忆和表述是否真实
4. 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

二、各类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2.1 书证的真实性审查

书证真实性审查的要点:
1. 原件原则:应当提交原件,无法提交的可以提交复制件,但须说明理由
2. 签章真伪:合同、函件等签章的真实性
- 可通过司法鉴定(笔迹鉴定、印章鉴定)确认
- 私文书证有制作者署名或盖章的,推定为真实
3. 修改痕迹:是否存在涂改、添加、删减
4. 纸张、墨水、打印特征:是否存在与形成时间不符的技术特征

2.2 物证的真实性审查

物证真实性审查要点:
1. 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确认(是否为本案涉案物品)
2. 物证的保管链条是否完整
3. 物证是否经过伪造、变造
4. 物证的提取、封存程序是否规范

2.3 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审查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真实性审查:
1. 录音、录像的原始载体
2. 录制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3. 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篡改
4. 录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选择性录制)

2.4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

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核心标准(《证据规定》第93条):
1. 来源: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可靠
2. 完整性: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删改
3. 生成环境:电子数据生成时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正常
4. 提取方法: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是否科学、规范

实务认定标准
- 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具有更强的真实性
- 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存证的电子数据,可以增强真实性的认定
- 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视为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审查

证人证言真实性审查的要点:
1. 证人的感知能力(视力、听力、记忆能力)
2. 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3. 证人的品格和信用记录
4. 证言之间是否矛盾
5. 证言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

2.6 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审查

鉴定意见真实性审查的要点:
1. 鉴定机构的资质
2. 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3. 鉴定方法和程序是否科学
4.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
5. 鉴定意见的逻辑是否严密

三、真实性审查的程序

3.1 质证的必要性

真实性审查主要通过质证程序完成:
1.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2.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 质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原件

3.2 鉴定的启动

对真实性有争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1. 笔迹鉴定:签名、文字真伪
2. 印章鉴定:公章、私章真伪
3.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推断文书的实际形成时间
4. 电子数据鉴定:数据是否被篡改

3.3 举证责任的分配

  1. 书证真实性:由提交书证的一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2. 证据伪造:由主张伪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3. 私文书证:有签章的推定为真实,否认方需举证证明不真实

四、实务要点

4.1 原件丢失的应对

  1. 尽可能寻找其他佐证(如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证明)
  2. 提交复制件时应说明原件灭失的原因
  3. 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复制件也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2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保障

  1. 使用可信时间戳服务固定电子数据形成时间
  2. 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固化证据
  3. 申请公证保全电子数据
  4. 使用电子签名确保文件的完整性

4.3 常见伪造手法及防范

伪造类型 识别方法
伪造签名 笔迹鉴定、比对正常签名
伪造公章 印章鉴定、向登记机关核实
篡改合同内容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电子版本比对
伪造银行转账记录 向银行调取原始流水
篡改电子数据 校验值(Hash值)比对、区块链存证验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以下文件路径均相对 /Users/CS/Documents/知识库/

  • 原始资料/法律/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pdf
  • 原始资料/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pdf
  • 原始资料/法律/电子签名法.pdf
  • 原始资料/实务/证据真实性审查实务手册.docx
  • 原始资料/实务/司法鉴定实务指南.pdf
  • 原始资料/实务/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规范.pdf
  • 原始资料/案例/证据审查典型案例.pdf
  • 原始资料/实务/书证原件规则适用指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