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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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

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1152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法律知识体系编译
关联概念:代位继承 | 遗产分割 | 继承 | 遗产管理 | 遗嘱继承

核心法条

法律依据 条文号 核心内容 效力状态
《民法典》 第 1152 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且未放弃继承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但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现行有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 38 条 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85-10-01 原《继承法》无转继承的明文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确立 已废止
2021-01-01 《民法典》第1152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转继承 明确化、条文化 《民法典》继承编

一、转继承的概念

1.1 定义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且该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的制度。

1.2 构成要件

要件 说明
时间要件 继承人死亡须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完成之前
意思表示要件 死亡的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权利转移 其应继承份额转为转继承人(即死亡者自己的继承人)继承

二、转继承的适用情形

2.1 法定继承中的转继承

在法定继承中,某一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示例:甲死亡,遗产为100万。甲有子女乙、丙二人,各应继承50万。在遗产分割前,乙也死亡。乙的继承人(乙的配偶和子女)将共同承受乙应继承的50万。

2.2 遗嘱继承中的转继承

《民法典》第1152条明确: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人先于遗产分割死亡的情形作了安排,则按遗嘱处理;未作安排的,适用转继承规则。

2.3 受遗赠人的转继承

受遗赠人在接受遗赠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可转由其继承人承受。

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比较

对比维度 转继承 代位继承
死亡时间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死亡(遗产分割前)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权利来源 死亡继承人已取得的继承权(已继承但未取得) 法定直接赋予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
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仅法定继承
继承主体 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 限定的代位继承人(直系晚辈/兄弟姐妹之子女)
份额 承受死亡继承人的全部应继承份额 代位人只能共同分割被代位人的应得份额

3.1 典型案例对比

代位继承:祖父甲 → 父乙(先于甲死亡)→ 孙丙代位继承

转继承:祖父甲(死亡,继承开始)→ 父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 母丙转继承乙应得的份额

四、实践中的操作要点

4.1 遗产管理阶段

  •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有义务注意是否存在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形
  • 如有此种情况,须确保死亡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不被直接分配,而应由其继承人承受

4.2 诉讼程序中的处理

  • 在遗产分割纠纷诉讼中,如原告或被告之一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法院应追加其继承人作为当事人
  • 死亡继承人在诉讼中的主张和权利由其继承人承受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8条

学术参考

  • 民法典继承编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