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规则(减责规则)
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1173条 + 法释〔2025〕4号(2025年4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 公平责任 | 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237-1244条:高度危险责任中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减轻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致害中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免责/减责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2条:过失相抵的具体适用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5〕4号):过失相抵的适用标准与限制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来源 |
|---|---|---|
| 1987-01-01 | 《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 已废止 |
| 2003-12-26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区分受害人的故意与过失,故意免责,过失减轻 | 部分有效(已2022年修正) |
| 2010-07-01 |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已废止 |
| 2021-01-01 | 《民法典》第1173条:扩展为"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覆盖更广 | 【现行有效】 |
| 2022-04-24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修正,第2条维持过失相抵规则 | 【现行有效】 |
一、过失相抵规则的基本原理
(一)法律定性
过失相抵(亦称"与有过失"、"比较过失"、"减责规则")是指当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时,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制度。
性质争议:
- 责任减轻说:过失相抵是对责任范围的调整,而非责任的免除
- 责任减免说:包含部分责任减免与全部责任减免双重功能
《民法典》第1173条采"可以减轻"的表述,体现了法院裁量性质。
(二)立法扩张:从"损害发生"到"损害发生或扩大"
《民法典》第1173条较原《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重大变化是:将过失相抵的适用从"损害的发生"扩展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 损害的"发生"过错:受害人的行为与侵权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
- 损害的"扩大"过错: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因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
实务意义: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未及时就医导致伤情恶化的,对扩大部分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一)被侵权人存在过错
被侵权人须存在故意或过失:
- 受害人故意(第1174条):侵权人完全免责
- 受害人过失(第1173条):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
被侵权人的识别:
- 被侵权人本人存在过失 → 适用过失相抵
- 被侵权人的被监护人存在过失 → 监护人的过失可归责于被监护人,适用过失相抵
- 被侵权人的雇员存在过失 → 雇员的过失不当然归责于被侵权人
(二)被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侵权人的过错行为须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因果关系。若被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则不适用过失相抵。
(三)侵权人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过失相抵以侵权人的行为已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若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则不存在过失相抵的空间。
三、过失相抵在不同归责原则中的适用
(一)过错责任中的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最为典型和广泛适用:
- 比较过错:法院比较双方过错程度
- 比较原因力:法院比较双方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
- 综合判断:综合两者确定减轻比例
(二)无过错责任中的过失相抵
无过错责任中的过失相抵更为严格:
| 侵权类型 | 受害人过失可减责的标准 | 依据 |
|---|---|---|
| 高度危险责任 | 须受害人重大过失 | 第1237-1244条 |
| 饲养动物致害 |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免除 | 第1245条 |
| 产品责任 | 受害人故意可减责,普通过失不减责 | 司法实践惯例 |
| 环境污染 | 受害人故意可减责/免责 | 第1233条 |
法理依据:无过错责任强调风险控制,若轻易适用过失相抵会削弱其对行为人的预防和惩戒功能。
(三)过失相抵与减损规则的区别
有学者指出,过失相抵(第1173条)与减损规则(《民法典》第591条,合同法领域)存在交叉:
- 过失相抵: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
- 减损规则:损害发生后,受害人未尽合理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部分
在侵权法领域,两者可统合于过失相抵规则之内,因为第1173条已明确包含"损害的扩"大。
实务要点与裁判规则
(一)减轻比例的确定因素
法院在确定减轻比例时,通常综合以下因素:
1. 双方过错的程度(故意 > 重大过失 > 一般过失)
2. 双方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
3. 双方的经济状况(部分法院会考虑)
4. 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公平感
(二)未成年人受害时的过失相抵
特殊规则:
- 未成年人受害人是否适用过失相抵,需根据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注意能力
- 监护人的过失不能当然归责于未成年受害人
-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将监护人的过失视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因素
(三)特殊情形
- 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机动车一方须承担更高注意义务,过失相抵适用更严格
- 工伤与侵权竞合: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后,侵权人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主张过失相抵
- 医疗损害:患者不遵医嘱或不配合治疗导致损害扩大的,可适用过失相抵
(四)举证责任
- 侵权人须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存在过错
- 法院在双方均举不出充分证据时,可依职权查明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学术文章
- 尚连杰: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中的过失相抵法理
- 李鼎:解释论视角下过失相抵和减损规则的区分与统合
- 过失相抵规则在金融服务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类案裁判
- 网约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与非营运期间保险事故因果关系审查
书籍
- 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