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民事诉讼法》第 88-95 条 + 最高法关于送达的司法解释
送达规则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88 条:直接送达 --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89 条:留置送达 --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90 条:电子送达 --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91 条: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92 条:转交送达(军人、被监禁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95 条:公告送达 --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7-06-27 |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21-12-24 | 扩大涉外编内容 | 修正案 |
| 2023-09-01 | 第四次修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完善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
| 2024-01-01 |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送达的基本原则
1.1 送达的法定性
送达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否则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时确认送达地址的,法院应当向该地址送达。受送达人拒收或地址变更未通知法院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2 送达方式的顺序
| 优先顺序 | 送达方式 | 适用条件 |
|---|---|---|
| 1 | 直接送达 | 能找到受送达人 |
| 2 | 留置送达 | 拒收时 |
| 3 | 电子送达 | 经同意 |
| 4 | 委托/邮寄送达 | 直接送达不便时 |
| 最后 | 公告送达 | 其他方式均不能时 |
二、各种送达方式
2.1 直接送达
-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交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 受送达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2 电子送达(重要)
适用条件:
- 经受送达人同意
- 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
-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电子送达(但当事人同意的可以)
2021 年修法变化: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扩大,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受送达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电子送达。
送达时间认定: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3 公告送达
| 要素 | 内容 |
|---|---|
| 适用条件 | 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
| 公告方式 | 法院公告栏、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 |
| 公告期限 | 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2021 年修法从 60 日缩短至 30 日) |
| 视为送达 |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
注意: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的程序要求较高——法院须先采取其他方式(如调查户籍信息、查询住所等)确实无法找到受送达人后,方可公告。
三、域外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 274 条: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 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 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送达
- 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
- 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
四、送达不能的救济
4.1 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
| 情形 | 后果 |
|---|---|
| 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被告 | 可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 |
| 判决书副本无法送达 | 上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
4.2 送达程序违法的救济
- 受送达人认为送达程序违法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 因送达程序违法导致未能参加庭审的,可以作为申诉理由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