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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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009-02-28《刑法修正案(七)》
关联概念: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 税务争议救济 | 企业税收合规
核心法条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偷税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现行有效]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偷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01 条:逃税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01-01 | 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加强偷逃税规制 |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09-02-28 | 刑法修正案(七)修改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改为"逃税罪",新增初犯免责条款(补缴税款可免刑) | 刑法修正案(七) |
| 2020-03-01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 现行 | 《税收征收管理法》+ 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 | 【现行有效】 |
一、行政与刑事的区分
逃税行为(行政)
偷逃税的行政违法行为
逃税罪(刑事)
满足数额和情节标准的逃税行为
初犯免责
首次因逃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偷税行为的认定
典型表现
- 伪造、变造、隐匿账簿
- 虚增支出
- 隐瞒收入
- 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三、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偷税数额 0.5-5 倍)
刑事责任(逃税罪)
- 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
- 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 30% 以上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