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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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1142条(2021年1月1日施行,重大变革)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法律知识体系编译
关联概念:遗嘱形式与效力 | 遗嘱 | 遗嘱继承 | 遗赠

核心法条

法律依据 条文号 核心内容 效力状态
《民法典》 第 1142 条第1款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42 条第2款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42 条第3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现行有效(重大变革)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85-10-01 原《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优先,其他形式不得撤销公证遗嘱 已废止
2000-09-29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已废止
2021-01-01 彻底废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以最后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1142条

一、遗嘱的变更

1.1 变更的定义

遗嘱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成立后、生效前(遗嘱人死亡之前),对原遗嘱内容进行部分修改的行为。

1.2 变更的方式

遗嘱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变更遗嘱:

变更方式 说明
另立新遗嘱 以新遗嘱中与前遗嘱内容相抵触的部分变更原遗嘱
在原遗嘱上直接修改 须满足修改部分的法定遗嘱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日期)
通过实际行为变更 实施与原遗嘱内容相反的法律行为(如遗嘱中将房产留给A,但生前将房产卖给他人)

二、遗嘱的撤回(撤销)

1.1 明示撤回

遗嘱人通过新的方式明确表示撤回原遗嘱:

  • 另立新遗嘱,新遗嘱与原遗嘱内容完全抵触
  • 以书面形式声明撤回之前所立的遗嘱
  • 通过公证程序声明撤回

1.2 默示撤回(拟制撤回)

《民法典》第1142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默示撤回情形:

情形 说明
事实行为撤回 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
数份遗嘱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3 遗嘱的物理毁损

故意销毁遗嘱(撕毁、烧毁、涂画使之无法辨认),推定为遗嘱人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

三、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废除

2.1 旧规则的问题

原《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即:
- 一旦立过公证遗嘱,其后任何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撤销或变更该公证遗嘱
- 想要变更只能再立一份公证遗嘱
- 在紧急情况下(如临终前),遗嘱人无法通过公证方式修改遗嘱

2.2 新规则的核心理由

《民法典》第1142条废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改采"最后遗嘱优先":

  • 更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避免遗嘱人被公证程序束缚
  • 紧急情况下的变更更加灵活

2.3 实务影响

旧规则下 新规则下
立公证遗嘱后,自书遗嘱不能推翻 任何合法形式的后遗嘱均可推翻前遗嘱
老人想修改公证遗嘱但行动不便,无法到公证处 老人可在家中以自书、打印、录音录像等任何形式修改
公证遗嘱效力绝对优先 以时间先后为唯一判断标准

四、遗嘱变更与撤回的效力

3.1 变更的效力

  • 仅变更部分有效的,原遗嘱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 变更遗嘱本身无效的(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原遗嘱继续有效

3.2 撤回的效力

  • 遗嘱人撤回全部遗嘱后未另立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 遗嘱被撤回后,撤回人又恢复原遗嘱内容的,须重新作成遗嘱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

学术参考

  • 民法典继承编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