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继承编(2021年1月1日施行)
遗嘱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继承
核心法条
| 法律依据 | 核心内容 |
|---|---|
| 《民法典》第 1133 条 | 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 《民法典》第 1134 条 |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 《民法典》第 1135 条 |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 《民法典》第 1136 条 | 打印遗嘱(民法典新增):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 《民法典》第 1137 条 | 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新增):两个以上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 |
| 《民法典》第 1138 条 | 口头遗嘱:仅危急情况下可立,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消除后应以书面或录音录像重新立 |
| 《民法典》第 1139 条 | 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办理 |
| 《民法典》第 1140 条 | 遗嘱见证人限制: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
| 《民法典》第 1141 条 | 必留份制度: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
| 《民法典》第 1142 条 | 遗嘱可撤回、变更;数份遗嘱抵触的以最后为准(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规则) |
| 《民法典》第 1143 条 | 遗嘱无效情形:无/限制行为能力、欺诈胁迫、伪造、篡改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81-01-01 | 原《婚姻法》施行 | 已废止 |
| 2001-04-28 | 婚姻法修正 | 修正案(已废止) |
| 2020-05-28 | 《民法典》通过,婚姻法、继承法废止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遗嘱的法律性质
遗嘱是自然人依法对其死亡后个人合法财产的归属作出安排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 单方行为:仅凭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需继承人同意
- 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 死因行为: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 可变更/可撤回:立遗嘱后随时可撤回、变更
二、六种遗嘱形式及其要求
2.1 自书遗嘱(第 1134 条)
-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 签名
- 注明年、月、日
认定要点:打印遗嘱不能笼统认定为自书遗嘱。当事人主张为自书遗嘱的,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证明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北京高院解答)。
2.2 代书遗嘱(第 1135 条)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 其中一人代书
- 注明年、月、日
-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均须签名
2.3 打印遗嘱(第 1136 条)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 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
- 每一页注明年、月、日
注意: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形式,不能简单套用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规则。每一页均须签名是防止篡改的关键要求。
2.4 录音录像遗嘱(第 1137 条)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 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
- 记录年、月、日
2.5 口头遗嘱(第 1138 条)
- 仅限危急情况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2.6 公证遗嘱(第 1139 条)
- 经公证机构办理
- 不再具有最高效力(《民法典》删除了《继承法》中公证遗嘱优先规则)
2.7 遗嘱见证人的消极资格(第 1140 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三、遗嘱的效力
3.1 实质要件
- 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留份制度)
3.2 遗嘱无效情形(第 1143 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
- 伪造的遗嘱
- 被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
3.3 数份遗嘱的冲突处理(第 1142 条)——重大变化
《民法典》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民法典》实施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规则,充分尊重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3.4 遗嘱撤回与变更
-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撤回遗嘱相关内容
- 最后一份遗嘱被撤销或认定无效时,在先的前一份遗嘱可以恢复效力(北京高院解答)
四、共同遗嘱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北京高院解答)。
- 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涉及其个人财产部分的内容
- 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 1133 条第 4 款确认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为家族财富传承提供了新的制度工具。
六、遗嘱形式瑕疵的特殊处理
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要式性的初衷在于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形式要件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完整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能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形式不足的,可认定有效(上海高院意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33-1144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法院审判指导
-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 [上海高院关于继承纠纷案件若干争议问题处理意见](../../../法院审判指导/上海规定/2016-06-01_203724_5120_上海高院关于继承纠纷案件若干争议问题处理意见(2016年).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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