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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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

现行基准: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法律知识体系编译
关联概念:遗嘱 | 遗赠扶养协议 | 遗产分割 | 遗嘱继承

核心法条

法律依据 条文号 核心内容 效力状态
《民法典》 第 1133 条第3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24 条第2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44 条 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应当按照义务履行;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可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现行有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 38 条 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85-10-01 原《继承法》第16条第3款:遗赠规定 已废止
2021-01-01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承继原规则 规则实质内容不变,体系更清晰 《民法典》继承编

一、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1.1 遗赠的定义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1.2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核心区别

对比维度 遗赠 遗嘱继承
受益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包括朋友、社会组织、国家、集体)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接受方式 须明确表态: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默示接受:未表示放弃即视为接受
放弃方式 到期未表示即自动放弃 须以书面形式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放弃
先于遗嘱人死亡 遗赠失效,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该部分遗产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民法典》第1152条)
权利转移 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适用代位继承

二、遗赠的成立条件

2.1 实质要件

要件 要求
主体资格 立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客体合法 遗赠的标的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必留份保障 不得违反必留份制度,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2 形式要件

遗赠须通过法定遗嘱形式作出。法定遗嘱形式包括:
- 自书遗嘱
- 代书遗嘱
- 打印遗嘱(2021年《民法典》新设)
- 录音录像遗嘱
- 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
- 公证遗嘱

三、遗赠的效力问题

3.1 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60天的接受期限是遗赠制度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关键时点 说明
起算时间 "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非从遗嘱人死亡之日起算
表示方式 可以是明示口头、书面、参加诉讼或其他方式明确表达接受意愿
法律后果 逾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3.2 遗赠与债务清偿

遗产处理时应当先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遗赠仅在清偿债务后才可执行。

3.3 附义务的遗赠

遗赠可以附带义务。受遗赠人接受了附义务的遗赠后须履行该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赠的权利。

四、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遗赠纠纷

4.1 典型争议类型

争议类型 裁判要点
同居伴侣间的遗赠 遗赠行为效力认定需结合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
保姆/照护者获遗赠 需要区分正常遗赠与"遗赠扶养"实质
60日逾期未表态 原则上丧失受遗赠权,除非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
受遗赠人与遗嘱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 可构成对遗赠效力的质疑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1133、1144条

学术参考

  • 民法典继承编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