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89 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90 条: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91 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与终止执行 [现行有效]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重整计划监督的细化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7-06-01 | 《企业破产法》施行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
| 2019-11-08 | 九民纪要涉及破产问题 | 法〔2019〕254号 |
| 现行 | 持续有司法解释更新 | 【现行有效】 |
一、重整计划执行与监督的基本框架
1.1 执行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 89 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 债务人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而非管理人
- 管理人负责监督而非直接执行
1.2 监督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 90 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内,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 管理人继续行使监督职能
- 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二、监督期限
2.1 监督期限的确定
重整计划应当规定监督期限。监督期限由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和法院批准后生效。
监督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 管理人应当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 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2.2 监督期限的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确需变更监督期限的,应当:
-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 由人民法院裁定
- 必要时,对监督期限的变更按照重整计划变更程序表决
三、监督的内容
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监督内容包括:
- 债务人是否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
- 债务人是否按照经营方案进行业务重组
- 债务人是否按时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 债务人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是否按要求履行
- 担保债权是否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偿
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
4.1 正常执行完毕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 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担保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 23 条第 3 款)
4.2 不能执行或不执行的后果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后果:
- 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承诺失效
- 已受偿的仍然有效
- 未受偿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
- 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4.3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破产宣告的后果
重整计划被终止执行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 破产程序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
-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发生的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 为重整计划执行而产生的合同债务等继续有效
五、重整计划执行的变更
5.1 变更事由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下列情形导致确需变更的,可以变更重整计划:
- 国家政策重大变化
- 市场行情急剧变化
- 重大资产处置无法执行
- 战略投资人退出
- 其他客观原因
5.2 变更程序
变更重整计划的,应当按照原重整计划的表决程序:
1. 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变更申请和草案
2. 提交债权人会议按照原定的表决组重新表决
3. 经表决通过后报人民法院批准
5.3 变更期间的监督
重整计划变更程序进行中,管理人应当继续监督债务人执行原重整计划中可执行的部分。
六、常见争议
6.1 债务人拒不执行重整计划
核心问题:债务人拒不配合,拒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如何处置?
处理方式:
1. 管理人在监督报告如实记录,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2. 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终止重整计划执行
3.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后,宣告债务人破产
6.2 监督报告的法律性质
管理人提交的监督报告是人民法院审查重整计划是否执行完毕的重要依据。债权人有权查阅监督报告,对监督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6.3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财产处分
核心问题: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能否处分重大财产?
裁判规则: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执行财产处分。重整计划未授权的重大资产处分,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债务人擅自处分重大资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行为无效或撤销。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实务文章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林文学等: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