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合同效力 | 合同效力与无效
现行基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编为基础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60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86-04 | 《民法通则》第62条初步规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
| 1999-10-01 | 《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明确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制度 |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 2017-10 | 《民法总则》第158-160条系统化规定,引入"根据性质不得附条件/期限"的限制 |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继承并完善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现行有效】 |
一、附条件合同
(一)概念与特征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未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效力的附款。
所附条件具有四个特点:
1. 自行约定:条件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区别于法定条件。
2. 将来性或然事实: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不确定性。
3. 附属意思表示:条件是合同效力附款,不是合同内容本身(如付款条件、供货条件属于合同内容而非条件附款)。
4. 合法:条件中的事实须为合法事实,违法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二)条件的分类
| 类型 | 含义 | 举例 |
|---|---|---|
| 生效条件(停止条件) | 使合同内容发生效力 | "你考上某大学,我送你电脑" |
|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 | 使已生效合同失去效力 | "调到外地工作可解除租赁合同" |
(三)不得附条件的合同
某些合同根据性质不得附条件,否则会妨害其目的实现。最典型的是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否则会妨害流通。此外,某些身份行为(如婚姻、收养)也不能附条件。
(四)条件成就的拟制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里的"视为"是不可推翻的法律拟制,体现了法律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否定评价。
二、附期限合同
(一)概念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附款。
(二)期限的分类
| 类型 | 含义 | 举例 |
|---|---|---|
| 生效期限(始期) | 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 "本合同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
| 终止期限(终期) | 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本合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
(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
| 维度 | 附条件 | 附期限 |
|---|---|---|
| 事实确定性 | 或然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 确定事实(必然到来) |
| 效力 | 效力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 | 效力取决于期限是否届至/届满 |
| 转换 | 合同约定条件但实际是必然发生的,应认定为期限 | 不存在反向转换 |
三、附条件/期限合同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合同在成立后未生效前这段时间仍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法理依据是诚信原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干预条件的成就与否。
合同因条件确定无法成就而未生效的(如需要批准的合同未获批准、附条件合同生效条件确定无法具备),属于确定不生效。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总则编 下(第3303-3361行,第157-160条释义专节;第2399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拘束力)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1
实务参考
- 企业合同管理33讲(第三版)202008 付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