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集资诈骗罪
核心法条
- 《刑法》第 192 条(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行有效]
- 法释〔2010〕18号 / 2022 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4 年三部门《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9 年三部门《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7-10-01 | 现行刑法施行 |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
| 2021-03-01 | 修正案(十一)施行:洗钱罪、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修改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 2024-03-21 | 修正案(十二)施行: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加大惩治 | 刑法修正案(十二) 【现行有效】 |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它是诈骗罪在非法集资领域的特别类型,同时是非法集资犯罪体系中的加重罪名。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 使用诈骗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非法集资:未经依法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同时具备"四性"特征:
- 非法性:未经批准或借用合法形式
- 公开性: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 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主观要件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要素。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法释〔2010〕18 号 / 2022 年修订第 7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认定须综合全案事实,不可简单以一个或几个因素推定。行为人提出确切事实使推定结论"真伪难辨"的,推定不成立。
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 要素 | 集资诈骗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
| 主观要件 | 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无非法占有目的 |
| 保护法益 | 财产权 + 金融秩序 | 金融秩序 |
| 法定刑 | 3-7 年 → 7 年以上至无期 | 3 年以下 → 3-10 年 → 10-15 年 |
| 罪名性质 | 加重罪名 | 基础罪名 |
部分非法占有目的的处理
-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仅对该部分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 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的,仅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者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 体现"分化打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三、定罪量刑标准
集资诈骗罪标准(2022 年修订)
| 档次 | 数额标准 | 法定刑 |
|---|---|---|
| 数额较大 | 10 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100 万元以上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标准(2022 年修订)
| 档次 | 数额标准 | 人数标准 | 损失标准 |
|---|---|---|---|
| 入罪 | 100 万元以上 | 150 人以上 | 50 万元以上 |
| 数额巨大 | 500 万元以上 | 500 人以上 | 250 万元以上 |
| 数额特别巨大 | 5000 万元以上 | 5000 人以上 | 2500 万元以上 |
降低入罪门槛的特殊情形:数额 50 万元以上或损失 25 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常见集资方式
司法解释列举的常见行为方式(第 2 条)
- 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
- 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
- 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
- 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
- 以转让林权、代种植养殖、虚假转让股权、假借境外基金等方式
-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
五、涉案财物处置
追缴规则
-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 以吸收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
- 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 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 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应予追缴的转移情形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缴:
1. 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2. 他人无偿取得的
3. 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
4. 他人取得源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从宽处理
-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民刑交叉
程序处理
-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债权人以相同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 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以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 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合同效力
- 相关刑事判决已生效,且讼争借贷已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原则上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 担保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可根据过错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一限额内承担责任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核心司法解释
-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010 年原文)
-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022 年修订)
-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 刑法修正案(十一)
地方审判指导
- 浙江高院集资类刑事案件会议纪要(2008)
- 浙江高院集资类刑事案件会议纪要(二)(2011)
- 浙江高院集资类刑事案件会议纪要(三)(2013)
- 宁波中院:单位或亲友集资不属犯罪
学术与实务
- 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难点问题
- 高检院: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 刑法全厚细:集资诈骗罪实务指引